許可因飢荒而賣身為奴的鎌倉幕府法令 寬喜三年飢餓奴隸之事(鎌倉幕府追加法112條) 典出《吾妻鏡》 |
「在此次飢荒中,如果有人(富者)能夠養活(買取)貧困的飢民的話,作為該『養育者的功勞』,將可以將該飢民當做自己的奴隸
但是,人口販賣本為重罪!
但基於第一條(飢荒)之救濟措施,乃訂立飢荒之年的非常時期的限時立法。」
《寬喜三年飢餓之事》延應元年四月〈鎌倉幕府法〉
日本做為我們的鄰國,現代的我們只要想到日本就會想到豐衣食足、和平且繁榮的社會,然而在古代的日本,尤其是12~17世紀初,日本卻長期處於貧窮、戰亂與飢荒並行的社會。
在當時,雖然幕府政權建立,但是並無一強而有力的政府能夠管制日本各地,而所謂的領主及貴族們對領地莊園及領民的需求,重點也不在於管理百姓,而是如何的壓榨百姓貢獻物資及不讓他們無以為繼。
就在這樣看似有政府但又無政府的管制鬆散的日本社會,天災與戰亂也不斷頻傳,在鎌倉時代的寬喜三年(1231年),日本發生了長期性的飢荒,這類飢荒對於管制能力鬆散的鎌倉幕府來說,可以說是十分頭痛的問題,然而即使如此,幕府仍未有十分有效的解決方策。
在沒有政府相助之下,當時的日本人,特別是飢民們能尋求的便是自救,而在這當中,自救的其中一個方法,便是賣身為奴,為求生存與一餐溫飽,而放棄了人身自由。
或許可能有些讀者會覺得,為何當時的人會這麼沒骨氣、沒節操,但這恐怕是生長在現代又處於豐衣足食不愁吃穿的社會的人們對當時的人們所發出的一種高傲。
對~對於當時生活吃飯都成問題的飢民來說,自由是非常廉價又不值一提的事情,為了生存吃口飯,「放棄節操」、「放棄尊嚴」及「放棄自由」也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
而這個理論即使是在現代的政治學理論中也有理論可以支持,即是馬斯洛(Maslow)的需求理論。
在這五大需求中,由上而下分別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會需求、尊重需求及自我實現。五大需求層層推進,每當第一個需求滿足到一定層度時(不一定要完全滿足),人們便會追尋更上位一個需求,而在這當中生理需求即是最為低下卻也是最為重要的。
一但人們連此需求都沒辦法取得時,自然不會要求如自由、政治參與和尊嚴等上位需求,而當人們長期處於饑饉,便表示他們連基本的溫飽都沒辦法滿足自己的生理需求,自然也會對於尊嚴、自由等別無所求,而甘願賣身為奴以求溫飽。
回過來談,在長期飢荒的發生下,沒有強力官僚制度的鎌倉幕府無力面對天災也毫無對策,因此民間賣身為奴,或是蓄買奴隸的風氣盛行,窮人為爭口飯吃,不惜自甘為奴,富人有餘糧,也毫不吝嗇的購買奴隸。
幕府明知買賣人口乃是重罪,但是面對社會長期處於飢荒,死亡者眾,幕府又無法提出有效對策時,最後乃在饑荒長期持續八年之後的延應元年(1239年)在制定的〈鎌倉幕府法〉的追加條例中,有了上述的法條獎勵人們進行人口販賣以防飢,默認了民間風氣盛行的人口販賣,但做為幕府的最後底線,幕府仍舊強調了,此乃「非常時期,用非常辦法」。
我們從幕府之後的做為更能看出此條例乃非常時期,用非常辦法,在上述的寬喜三年飢餓奴隸的鎌倉幕府法追加法第112條令中,明令人身買賣本為重罪,現默許為之時不得已。
當中上述的追加法112條是在延應元年(1239年)4月14日(或17日)發出。
而在半個月後的五月一日,我們會發現幕府執權北條泰時再度下令重申飢餓奴隸時不得已,當中有關內文提到
「人口販賣之事本為禁止事項,然面臨饑饉之世,或為求生存而販賣家族妻小為奴者,或委身(賣身)於富家以求度日者,乃情有可原,自無司法介入之必要。
近年來甲乙兩方互起訴訟,尋求司法制裁,而凡是寬喜(三年以後,指飢荒發生後),延應元年(1239年)四月之前,如訴訟者皆為京都之輩(貴族)者,則武士不宜插手,如關東御家人(幕府直屬武士)與京都之輩(貴族)互訟之,則應遵從當家(幕府)所下之旨。從今而後,如若阻止(人口)販賣之事,一切如上說明。
延應元年 前武藏守(北條泰時)
修理權大夫(北條時房)
相模守殿(北條重時)
越後守殿(北條時盛)」
從中可以看出,面對天災降臨,幕府在無力管制下,某種程度上放任了民間人口販賣,以奴役換取溫存的民間風氣,而尚可注意的事,在相關爭訟方面,幕府也明確指出,如若相關爭訟者與幕府無關,則幕府無權干預,而如果其中一人為幕府旗下的武士,則理應聽從幕府所下之旨,而這邊所指的「當家之旨」的幕府意思,即是我們開頭最一開始提及的寬喜三年飢餓奴隸,承認在饑荒之下,賣身為奴之事乃是情有可原的「非常時期,用非常辦法」。
北條泰時 |
順帶一提,對於當時的鎌倉幕府來說,村落的統治可以說是離他們相對遙遠的事,在幕府之下有許多御家人及貴族們在不同的村落有各自的權力,而一個村落有多家武士或是貴族有不同的權力或是利益者也是司空見慣,但對於一個饑饉的社會來說,當老天爺長期不賞臉,社會長期處於饑饉時,是否人們還甘願留在原地乖乖的種地求老天爺賞臉呢?
恐怕這也未必,在當時,整村村民集體逃散之類的村民集體逃亡的情況頻傳,而其中一個原因即是天候、收成不佳導致農民在村落無法生存,而出現許多舉村逃亡,逃避領主所課責的納貢義務。
那麼是否幕府就又像我們心中的官僚,「不交稅,即受死」,對於逃散的農民會採取嚴刑峻罰遏止農民逃亡,並強迫逃亡的農民回到原土地呢?
或許出乎意料之外,鎌倉幕府在這方面其實還頗「尊重」農民的選擇的。
在相當於鎌倉幕府的憲法的《御成敗式目‧貞永式目》的第42條中,便提及
「當諸國居民逃脫時,其領主們以稱作『逃毀』的名目,扣留其妻小,奪取其財富之行徑,乃充分違背仁政!」
換言之,做為鎌倉幕府的基本法,不但不只不反對農民因為飢荒等問題逃散,而要求武士等領主們,如果農村村民集體逃亡,不應該以扣留人質、沒收財富等手段逼村民就範。
《御成敗式目》第42條百姓逃散之事 前段(圖左) |
甚至幕府還在條文後面補充
「但是如若百姓棄村逃亡之時,已繳交該年全部的年貢,則『去留』則將由民眾自行決定。」
換言之,幕府不但不限制逃亡,同時也在憲法《御成敗式目‧貞永式目》明文規定,如若逃亡百姓交完了該年全年的年貢給領主,則領主不應強制村民之自由意志,而該由村民以自己的自由意志決定去留。
《御成敗式目》第42條 百姓逃散之事 後段(圖右) |
換言之,幕府雖然沒有有效的積極對策可以對抗飢荒,甚至祭出了飢餓奴隸的「非常時期」的「非常辦法」,但是對於村落的農民,其實並不是我們想像中的全面壓榨,在某種程度上,反而很尊重農民的遷移自由,只要農民乖乖「找數」,盡自己對領主們「應盡的義務」後,農民自然有權力公然的跟領主們SAY BYE-BYE,高唱分手快樂。
從中我們可以發現,在中世的日本,儘管鎌倉幕府在內(包含室町幕府)儘管缺乏強而有力的官僚制度,對於地方管制及農民統治往往力有未逮,面對天災來臨也往往束手無策,但是在管制方面,幕府卻也常常應時制宜,並彈性運作以求維持社會的穩定。
但回過來,寬喜三年的飢餓奴隸法,究竟是通案還是個案呢?恐怕真相乃是這樣的事件不斷在日本發生,在日本的中世時代,特別是11世紀的平安時代末期~17世紀初江戶幕府出現為止,日本社會是幾乎年年處於戰亂、天災及饑饉的時代,幾乎每一年都有人死於戰亂或饑饉,即使是在鎌倉幕府百年之後的室町時代與戰國時代,戰亂與饑饉也是不斷的循環,農民即使是在農村看天吃飯,也未必能夠活下去,但是除了自甘為奴的賣身為奴,是否飢民們有別的選擇呢?
當然也有!那就是我們下篇文章要提的,「如果不想成為奴隸,就把別人變為奴隸吧!」所要談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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